摘要
受损害的房屋在物理上恢复原状后,仍可能因蒙受“污名”而遭受贬值损失。以是否直接侵害房屋的实体外观为标准,房屋贬值损失可分为不完全修理型、邻近危险型等类型。总体而言,房屋贬值损失赔偿须以房屋遭受严重损害为前提,还要依次满足“条件说”“可预见性说”“法规目的说”的因果关系检验;而具体来看,不同类型的贬值损失在损害严重程度、可预见性等判断标准上又存在差别。房屋贬值损失赔偿原则上应采用客观计算标准,只有当赔偿权利人出售房屋或房屋具有营利性质时,才会采用销售差额法、收入分析法等主观计算标准。不完全修理型贬值损失赔偿原则上应以修理完毕时为计算时点,而邻近危险型贬值损失赔偿则以损失发生时为计算时点。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2期166-181,共16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基础”(18SFB203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