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案例的类型化与分析,“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三种案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案件类型在适用条件上,可将“父母”扩张解释为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可类推适用该款;“购买的不动产”可有条件扩张至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的不动产和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中所指的“登记”可扩大至预告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家务贡献可经由物权之添附制度,扩大解释进主动增值之中,考量结婚时间、家务劳动在房屋增值中的作用大小,将房屋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配偶的家务劳动补偿。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产权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可界定为双方赠与:在“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案件类型中,父母出资对子女之赠与和对非子女之赠与性质不同,后者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案件类型中,应将出资购房行为定性为未附条件的双方赠与。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2期220-254,共3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