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533.33平方米承包地建窑场。2012年11月,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违法占地为由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李某停止生产,但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造成土地闲置。2019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租赁协议,将1533.33平方米窑场租给王某。同年12月,王某又与村民张某签订租赁协议,承租窑场附近的2066.67平方米土地,建成了占地面积为3600平方米的驾校训练场。
出处
《资源导刊》
2021年第15期51-51,共1页
Resources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