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SK电信公司就其提供的漫游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事和奥地利地方税务局展开诉讼,围绕所提供漫游服务的性质、服务提供地、奥地利是否有权调整服务提供地进行争辩。BEPS时代前后对跨境服务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服务提供地的确定方式都有所差导,跨境服务中的目的地规则能够较好实现税收中性,为增进税收遵从度,B2B模式下可采取逆向征收的方式,B2C模式下可采取简化境外供给方征管,由其自主申报缴纳。面对跨境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方式日益复杂,需要从跨国税收合作、跨境贸易目的地/消费地的确定、小额跨境服务、远程跨境数字服务、跨国公司无形资产与成本分摊协议转嫁增值税上采取一定应对举措。
基金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财经类专业硕士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双轮驱动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