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的日趋精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已成为著作权法领域的重大问题。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主流观点,其中否定说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版权属性,人工智能客体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人工智能程序也不具有民法主体资格和创作意图。从立法论层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亦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成熟的作品认定标准,不值得为保护它而牺牲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事实上具备财产属性,亟待法律保护。除著作权法外,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法都可寻得提供财产性利益保护的充分解释空间。
作者
李逸文
刘宇
LI Yiwen;LIU Yu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28-34,共7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