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对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意义重大。在经济学的视野下,“行刑衔接”机制体现的是一种双方互动关系,必须解决两者的协调与合作问题,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智猪博弈”的模型,应当充分考虑利用激励措施以促进食品安全涉罪案件的移送。在帕累托改进的路径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案件,同时不停止行政调查并继续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按照“成本-收益”的决策模式,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事实证明责任。从供需法则的角度来看,适当降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可更好地衔接刑事司法。对于“行刑衔接”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通过强化第三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予以解决。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20-126,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金
2019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研究专题“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SPJ05)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