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04条将原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上升为整个动产抵押领域的一般性规范,是契合抵押担保制度设立本旨、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协调性要求的合体系性扩张适用,具有促进商事交易良性发展、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础。基于制度成熟性对抵押权人与买受人双方利益保护最大化的要求,需严格把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构成要件之适用:对“正常经营活动”适当限缩解释,灵活、弱化处理“合理价款”的已支付要求,对抵押财产的“取得”不作交付方式的特别限制,将买受人善意排除在适用要件之外。同时宜对抵押人辅以对抵押物转让事实的强制性通知义务,并通过以原抵押人的价款请求权为标的为原抵押权人设定权利质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之优先受偿权利的保有与延续。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