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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疫苗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被引量:5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Vaccine Damag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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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疫苗损害事件频发,不仅折射了我国药品监管体制的弊病,而且凸显了我国疫苗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1976年《日本预防接种法》规定了疫苗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并经过多次修订后日臻完善。《日本预防接种法》实施几十年来,为日本民众建立了一套高效便利、切实可靠的救济机制。日本疫苗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对我国启示良多:我国应确立无过错补偿原则,采用宽松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以减轻疫苗受害者举证责任;扩大国家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额度,将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应废除调查诊断的前置性程序并延长申请时间。与此同时,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从根源上杜绝问题疫苗的出现。
作者 柴瑞娟 Chai Ruijuan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59-72,共1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山东大学2020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IFWF2022) “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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