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学界对于如何更好保护人格权、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的宪法化”所导致的结果,而我国民事立法不采纳德国民法典之进路是国情使然。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对各项人格权的内容作出规定,将十分复杂,不符合总则的抽象性特点,而关于人格权保护特殊规则集中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更为适宜,在人格权编全面、详细规定商品化人格权问题,是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民法“以人为本”的“人法”特点,对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5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