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作为对特定人的识别数据,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政府数据采集中不可避免的信息内容。当前,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还存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不足,偶有比例原则缺位以及数据利用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政府在处理好所公开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内容时,应努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科学化立法,建立政府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分级化标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手段,健全常态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化。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5期97-99,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权利保护——以大数据产业中的个人信息多路径保护模式为视角”(编号:2018SJA213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