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7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将B公司名下某车辆交由罗某个人运输经营。随后,罗某以个人名义与谢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谢某担任该大客车驾驶员,每月3500元。2016年7月,谢某、罗某和B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谢某与罗某均未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谢某接受罗某的工作安排;谢某和罗某服从B公司在从业资格、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如有违反,接受B公司的处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8期52-54,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