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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Supreme People’s Court Ru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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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8期13-16,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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