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平台反垄断指南第六条规定,企业利用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具有违法性风险,企业协调一致行为的实现被认为是相互间共谋的后果,而算法实现共谋的发现、调查与反垄断法适用都存在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以自主学习算法为代表的算法实现共谋难以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察觉,并难以为现有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因此,需要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共谋识别工具,引入共谋领域的举报人奖励政策,建立认定默示协议的间接证据规则,以效果标准为导向规制算法默示共谋。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8期39-44,共6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