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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应在开放竞争中重塑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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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以来,各地已展开探索实践。如何构建集采机构的良性竞争环境,牵涉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实践问题,归根结底是集采机构如何调整自我定位的问题。集采机构应在竞争中实现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的双提高从法律上看,《政府采购法》对集采机构的定位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发生变化。
作者 张泽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9期43-44,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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