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项目多采用EPC总承包模式,但在一些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工程咨询类业务、监理和造价咨询业务由EPC总承包商委托、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且不论是否于法有据,首先就令人十分迷惑。举一个笔者听来的例子。某建设单位想给各参建单位发放安全奖励金。EPC总承包合同中有一笔安全奖励的暂列金,该奖励如用于奖励EPC总承包商和其下各分包商是名正言顺的,但取得如此安全成果项目各方都有贡献,奖励当然也要“雨露均沾”,因此,建设单位要求由EPC总承包单位给监理单位支付安全奖励金,理由是监理合同中没有奖励费用。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9期93-9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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