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侦查极大地提高了侦办案件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人权保障的异化。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正确处理三种类型人权保障的关系,并重构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大数据侦查在妥善安排目的意义人权保障的非法性同时,需要进一步提升实体意义人权保障的位阶,在坚守程序意义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础上,则需要厘定人权保障规范体系架构、设立基石与标准,加强双层功能规范以规制目的意义人权保障,才能重构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与此同时,对三种人权保障类型进行功能分化,使大数据侦查的目的意义人权保障非法性,受到实体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双层功能规范制约,而实体正义人权保障的提升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坚守,既是实现大数据侦查目的意义人权保障的途径与基础,也是维护大数据侦查的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的规范本身。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65-174,共10页
Academics
基金
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研究重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诠释”(CSHRS2020-02ZD)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