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一定程度上受到实践中热点案件的影响。在本罪增设之前,对于利用特定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性侵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难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但这种利用特定身份奸淫未成年女性的行为,即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未成年人往往出于恐惧、不知所措等心理而不敢反抗。为了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本罪的增设引发了诸多讨论,例如,本罪是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该怎祥理解?本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又应如何区分?错认年龄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都紧迫地摆在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务人员面前。本文发表周光权、刘艳红、劳东燕、付立庆、李立众、张梓弦等六位专家最新的论述,探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31期41-48,共8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