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再度体现了刑事立法对现实社会的高度观照与积极回应。作为对近年来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回应,本次修法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在激活收容教养制度的呼声中,将“收容教养”改称“专门矫治教育”。与少年司法的期待相比,修法只是刑事规制完善的起点而非终点。以立法修正为基点,做好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衔接,深度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层次解决,仍然任重道远。
出处
《天津检察》
2021年第3期20-2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