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伴随传媒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呈高发态势。本文从基于著作权为中心的法律视角观察,认为当前互联网短视频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搬运型、影视剧拼剪型、翻拍仿拍型、擅用背景音效型等四类,并分析其成因主要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短视频侵权纠纷认定难、短视频原创作者维权难等难题。因此建立行政、行业、司法、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是调整和平衡原创者、传媒平台、社会公众、广告商等各方利益,保持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创新活力的有效路径。
出处
《传媒》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6期57-59,共3页
Media
基金
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传统文化载体下河南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KL-2019-9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