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撤诉率和低胜诉率是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举证困难,其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和2020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重新分配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负的举证责任,并通过诸多方式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是,新条文中"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表述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且"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判定标准也不够明确。建议对条文中"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表述进行具体解释,并明确"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的判定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92-198,共7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