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平衡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被追诉人之间的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使同案其他被追诉人不认罪,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拒绝其行使该项权利。在关注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不认罪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了防止庭审流于形式、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同时遵循诉讼经济原理,应当将合并审理作为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唯有共同被告人涉嫌其他严重罪名、同案犯在逃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将共同犯罪案件分离审理。另外,基于共同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应厘清认罪认罚被告人具结书的证据效力、分案审理时同案犯的身份等问题,同时修改相关规定,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71-82,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