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上市公司法人机关成员(董监高)的行为,都被看作是公司法人的行为,但虚假陈述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这些人员才是虚假陈述"首恶"。因此,虚假陈述一旦发生,要全力追究这些主体的赔偿责任在前段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表示充分尊重,认为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未来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
出处
《董事会》
2021年第7期57-57,共1页
DIRECTORS & 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