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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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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具体改革举措(一)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全国版清单》第313项)(二)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21年第5期92-92,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关键词
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机构
急救中心
办理程序
注册管理
注册登记
注册资金
改革举措
分类号
R197.1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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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措施[J]
.中国卫生法制,2021,29(5):52-52.
2
简讯[J]
.医院管理论坛,2020(12):3-4.
3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J]
.中国卫生法制,2021,29(5):41-41.
中国卫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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