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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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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具体改革举措(一)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全国版清单》第313项)(二)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21年第5期92-92,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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