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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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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上述规定表明,单纯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利的人员,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没有加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合作,相互渗透,高度融合,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受制于组织规约,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又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可以认定有加入组织的主观意愿,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出处 《自贸港法坛》 2021年第2期48-53,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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