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对于行政行为的法效力与合法性之间关系问题的认知存在混淆模糊,而具体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情境中更为凸显。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先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判断和认定,始终困扰着多阶段行政行为学理探讨和制度实践的纵深发展。据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关于违法、无效等瑕疵情形的判断基准和制度功能,从而在学理上激活依法行政原则的明确意涵,促使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相互促进、彼此补充,共同致力于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8-99,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Fujian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