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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后犯罪又发现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罚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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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过后犯罪,又发现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两罪如何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以及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试举一例。被告人甲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被裁定予以假释,2012年被释放。
作者 蒋涛
出处 《人民法治》 2021年第16期28-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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