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笔者认为,执行这一政策应当依次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1年第8期46-47,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