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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认可”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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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背景2020年7月,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黄某与普陀区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2020年9月试用期届满后,黄某向公司人事部递交了转正申请。人事部书面通知黄某因其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再延长4个月的试用期至2020年12月末。
作者 张琳
出处 《人民调解》 2021年第8期44-46,共3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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