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尽相同。在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有些国家赋予了合伙企业纳税实体地位。不同纳税主体认定自然会使各国国内法对同一所得定性不同,加之各国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导致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主体资格冲突"和"所得定性冲突",进而形成国际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本文通过梳理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国实践,讨论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优化建议。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3-68,共6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