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概念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无疑具有中心的位置,而按照康德对绝对命令的处理,我们可以区分出四种直接的义务。然而,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第一章中,康德引入了第五种类型的义务——保证个人自身幸福的"间接"义务,并且在其他地方提到了良心的培育这种"间接"的义务。但是,良心在康德式伦理学中的位置很奇怪地被康德学者、同样还有当代的道德哲学家所忽视,就像"间接"义务的概念被忽视一样。两者在康德的伦理体系中都不是根本性的,但是就两者本身进行正确描述并且把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进行考虑,这将会给他整体的道德哲学带来一些更多的了解。
出处
《哲学门》
2004年第2期56-71,共16页
Beida Journal of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