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已成为共识。“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惩”的施加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综合考量教育情境的具体化、对象的个性化以及教育手段的多样化等因素,灵活处理,即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赋予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须以法律为依据,在坚持合法性、合目的性、合理性以及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上,受法律的限制规定、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禁止不当联结、职业道德自律等合理的规制。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职业院校教育类教指委中小学教育研究重点课题(2020JZWZXXK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