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在抚养权争议案件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实体法的修改为保障子女民事权益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但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才能确保个案的公平公正。因此,确定子女在抚养权争议中的诉讼地位、实现《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文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尤为重要。相较于目前司法实践在抚养权争议中把子女地位归类为证人的做法,新型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的定位较为适宜。
出处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7期233-235,共3页
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