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的一环,这也是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艰巨任务,这要求有关机关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守相关法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明辨分清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不同之处,以促进对司法案件正确定罪量刑,认识到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并且拥有一双火眼金睛识破犯罪分子的隐蔽犯罪手段,对“软暴力”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出处
《经济师》
2021年第9期78-7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