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所有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先决问题。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将会导致人工智能的行为边界与道德边界无法甄别、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明、人工智能侵权以及刑事犯罪的责任无法认定。强人工智能拥有自主意识、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参照法人制度、设立人工智能赔偿基金与保险,可以为人工智能财产权的赋予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觅得可能路径。类比刑法上的财产罚、单位犯罪,可以明确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确立法律人格“有限说”、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可以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对人工智能拟制权利设置权利边界和权利保留,明确人工智能道德权利和行为效力的限度。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240-253,共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审判逻辑的再构建研究”(项目号18BFX06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