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领域的"委托加工"不是传统民商事上的"委托",而系与"承揽""买卖"等存在交叉关系的"术语"。识别"委托加工"应以合同内容为基准,并依据合同名称、履行情况作相应调整。"委托加工"可使通常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方法使用者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方法使用者两相悖离。"委托加工"与专利许可共同作用,将形成多种完全不同的情形。本案例所示的"共同制造与单一独占许可"系其中最为特殊的情形,对各方是否构成侵权应在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7条和第872条规定的"亲自实施"与"独立实施"义务的基础上,综合法律逻辑、价值取向、社会效果作出裁判。
作者
欧丽华
李艳
Ou Lihua;Li Y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92-105,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