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程序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增加了拯救困境公司的价值理念,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着积极参与、推动重整程序的激励。重整程序下,公司法设定的股东权利不宜一概禁止:股东从公司剩余资产中获取收益的自益权将与债权人利益产生直接冲突,应禁止行使;而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则应以公司"事实破产"为界,在未直接证明公司"事实破产"前应继续行使,但不得"明显滥用",恶意破坏破产法下的程序设计和利益平衡。
作者
杨鹿君
项红
Yang Lujun;Xiang Ho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27-136,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态平衡防控机制研究”(19FXB003)
安徽省法学会一般课题“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问题研究”(2021YBKT-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