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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销售款抵偿工程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余建义非法采矿罪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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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2016年4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苍王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决定,义兰公路苍王隧道口至横坞里林区道路由被告人余建义施工。2016年4月26日,苍王村村委会(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人余建义(乙方,承包方)签订《苍王村林区道路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该项目由乙方承担施工,并由乙方负责补偿该项目涉及的林地、水果等农户补偿款,村集体概不负责费用,多余石渣抵工程款。
作者 王珺 李双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5期78-7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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