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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归责 《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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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于一般责任主体,特殊责任主体并非加害行为的实施者,却更容易陷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在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有时不当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j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在吸收《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特殊责任主体范围、责任承担等也有新的发展和规定。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5期90-93,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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