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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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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会、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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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20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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