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辅助警力即辅助警务活动人员,其产生是源自节约行政成本。在公安工作实践中,辅警人员的行为与警察公权力的职责是密不可分的,辅警队伍的管理却游离于执法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处于“无法可依”却又“势在必行”的状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统筹警力投向,构建公务员制的警察,科研科技型“辅警”、事业制文职“辅警”,市场采购制的“辅警”,社会平安类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下的治安志愿者等“义警”制度的警力资源体系,提高辅助警力对社会治安的贡献率。
出处
《公安研究》
2021年第5期69-74,共6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