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时,私募机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盲目随意投资等行为引起的爆雷事件频发。募资端与资金使用端刑事打击割裂、违法程度与刑事处罚不对等、“爆雷-立案”模式社会成本畸高等问题使得将私募机构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予以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通过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法益、立法原意及私募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提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私募基金犯罪中的适用性,即出台司法解释、修改“金融机构”范畴等解决路径,以此将私募机构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制视野。
作者
付云飞
何长春
Fu Yunfei;He Changchun
出处
《公安研究》
2021年第2期58-65,共8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