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企业发布在境外的广告一旦以某种形式进入中国境内,就触发了境外广告进入中国境内的争论。“客观事实理论”认为,境外广告只要以某种方式进入中国境内传播,不考虑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必须适用中国法。“主观意思理论”则认为,境外广告不仅具有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事实,而且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还具有让其进入中国境内的主观过错,否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对于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应当采用“客观事实理论”;而其民事责任应当以“主观意思理论”为原则,在承担“无过错责任”时,以“客观事实理论”为例外。
作者
叶霖
邵文华
YE Lin;SHAO Wen-hua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76-80,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语境下宪法财产权制度创新研究”(19BFX016)
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项目“论‘口袋罪’过度适用之成因及限制路径”(20QM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