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书提出义务是诉讼促进义务在证据领域的具体化。作为诉讼法上的一项一般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武器平等,充实审理内容,达到审理集中化的目标,最大限度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强化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将其主体范围扩展至第三人,客体范围排除部分涉秘密、隐私文书,明确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责令文书持有人提出文书必须具有正当事由。文书提出义务审查过程中,应当规范文书持有人的文书特定协助义务和涉秘密、隐私文书的非公开审查。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应区分不同主体、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具体情形、文书本身及文书的证明价值、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等产生多层次的法律后果。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0-136,161,共8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国家品牌传播效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研究”(20AZD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