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抵债,或包括金融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再进行区分,统一计入“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科目。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其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其他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冲突,前后逻辑未能保持一致,可能会造成实务处理无所适从。本文首先对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债务人抵债资产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之处进行结构层面剖析,探讨其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第9期32-33,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