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明确了安全生产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出处
《劳动保护》
2021年第9期24-26,共3页
Labour Protection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J2020B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