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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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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而言,目前主要适用55号令的相关规定。
作者 李竞
出处 《劳动保护》 2021年第9期58-59,共2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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