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海商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托运人问题应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尖锐的问题,而我国《海商法》却对托运人法律问题关心不足。这就导致《海商法》第42条虽模仿《汉堡规则》对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做出规定,但并未对二者识别标准和权责差异作出规定,进而影响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为了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和相关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的识别标准以及权责差异,为修改中的《海商法》提供保障我国货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法权益的完善进路。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25-31,94,共8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