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3-111,共9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