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PS侦查的普遍适用改变了传统的跟踪方式,充分发掘出行踪轨迹信息的办案价值,但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失控的数据风险。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信息质量说"比"物理侵入说"和"隐私场域说"更能准确反映出GPS侦查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干预,其强制性主要体现为持续而全面地收集位置信息,进而推断出公民生活的全貌。因此,各国均对GPS侦查展开规制,并在规制方式、规制密度和规制阶段上,分别呈现出由司法规制方式向立法规制方式、由统合型规制向层级型规制、由信息收集阶段向信息分析阶段的发展趋势。我国在GPS侦查领域存在权利基础薄弱和趋势转型滞后的局限。对此,应兼采程序规制与数据规制两条进路:一方面,将GPS侦查分为跟踪辅助型、调取分析型和监控型三种类型,并为其设计强弱渐进的梯级程序;另一方面,应限制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赋予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并设置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4-55,共1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证据研究”(18CFX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