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其中驾驶人基于互联网出行平台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更是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平台经济发展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认定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认定僵化、无法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等问题。同时,在劳动关系不能被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全职”司机的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相较于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更应加快构建对网络出行平台中“全职”驾驶人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在解决了最急迫人群的需求后,再系统构建互联网出行平台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
刘春滟
廖雪泓
LIU Chunyan;LIAO Xuehong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5期106-112,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